親愛的愛盟家人們,您好:
108年2月1日起依財團法人法第25條規定,除捐贈者事先以書面表達反對外,須主動公開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與捐贈金額。若您不同意將全名公開,請您下載填寫公開徵信聲明書,您的捐款將以愛心人士之名徵信,若無書面通知視為同意公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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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法定告知及同意事項:
108.2.1起依財團法人法第25條第2項規定,財團法人應主動公開前一年度之接受補助、捐贈名單清冊,且僅公開其補助、捐贈者之姓名或名稱及補(獎)助、捐贈金額。但補助、捐贈者或受獎助、捐贈者事先以書面表示反對,或公開將妨礙嚴重影響財團法人運作 ,且經主管機關同意者,不公開之。